這集SPORTS SCIENCE 會研究朗度為什麼打得那麼好。
最主要他本身是一個很有智慧的籃球員,他可以記熟每一個PLAY,還有是他不大正常的長手及大手板,令他能左右手同樣做到一些高大球員的動作。他的長手有如一個6呎8吋的巨人般,但他卻擁有6呎1的靈活性。也因為他長手的關係,他的傳球角度增加了。偷球及在對手不為意時把球掃走也特別快。請看看VIDEO吧。
但是他的左右手的運球能力不是天生的呀!!! 可以考慮用重力籃球補救,請查看以下連結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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歷史
籃球運動起於1891年,由美國麻塞諸塞州春田市基督教青年會學校體育教師詹姆士·奈史密斯(James Naismith)博士發明。當時投擲以裝桃的籃子為目標,所以取名為籃球。最初籃球比賽上場人數、場地大小、比賽時間均無嚴格限制,只要人數相等就可比賽。1932年瑞士日內瓦召開第一次國際籃球會議,同年在羅馬成立了國際業餘籃球總會。1948年國際籃總決定從1950年開始每四年舉行一次男子籃球世界錦標賽。女子籃球運動是從1917年興起的,當時上場隊員9人,1920年前後改為每隊6人,以後又改為每隊5人。1953年於智利舉辦第一屆世界女子籃球錦標賽,並決定以後每四年舉行一次。國際籃球總會規定,奧運會籃球賽參加比賽的男隊為十二個隊,資格是上屆奧運會前三名,主辦國,北美洲、南美洲、中美洲、大洋洲、亞洲、歐洲、非洲的冠軍隊和世界性選拔賽的第一名。參加比賽的女隊為八個隊。參加資格是上屆奧運會的前三名,主辦國和世界性選拔賽的前四名。歷屆奧運會上成績最佳的是美國籃球隊和蘇聯籃球隊。1992年巴塞隆拿奧運會開始,職業籃球選手可以參加奧運會比賽,提高了奧運會籃球賽水準。
球場
- (一)比賽球場為長方形的堅硬平面,場內不得有障礙物。球場面積由界線內緣量起須長28公尺,寬15公尺。惟最低限度需26公尺,寬14公尺。球場天花板或障礙物的高度,至少不得低於7公尺。
- (二)標示線劃成同一顏色(最好為白色)寬5厘米,並且清晰明顯。
- (三)中線、中圈及半圈:球場須劃出中線,中線為兩邊線中點的連接線,與端線平行,且應超出邊線15厘米。中圈內可塗上顏色,但必須與限制區所塗顏色相同。球場的中心,須劃上一半徑1.80公尺的圓圈,此圓圈的半徑應計算至線的外緣。
- (四)罰球線、限制區域及罰球區域:罰球線必須與端線平行,期離端線較遠一邊,與端線內緣間的距離5.80公尺,罰球線長為3.6公尺。其中點應位於兩端線中點假想的連接線上。
- (五)三分投籃區域:三分投籃區域為整個比賽場地內,除去靠近敵籃部分由下列所述之界限區域。自端線場內延伸之兩條平行線,與敵籃圓心垂直至地板的鉛錘點6.25公尺,此點距離端線內緣之中點為1.575公尺。圓心,以6.25公尺畫成半圈,此圓弧應計算至線的外緣,且與上述兩平行線相接連接。
球隊
- (一)球隊
- (二)球員受傷
- (三)隊長的職責與權利
比賽規則
- (一)比賽時間、得分與延長賽
- (二)每節或比賽的開始與結束
- (三)球的狀態
- 1.球能成為活球或死球。
- 2.遇下列情形,球成活球:
- (1)跳球時,球被一位跳球員合法拍及時。
- (2)罰球時,球置於罰球員可處理的位置。
- (3)發界外球時,球置於發球員可處理的位置。
- 3.遇下列情形,球成死球:
- (1)投球合法中籃後,活球或繼續比賽時,任何一位裁判鳴笛。
- (2)罰球時球確定不能中籃,而罰球後又另有罰球。
- (3)每一節終了,計時鐘信號響起。
- (4)一隊正在控制球時,二十四秒信號響起。
- (5)投籃之後,球正在空中,發生下列情況後,被任何一位球員觸及:
- ①任一裁判鳴笛。
- ②每一節終了計時鐘信號響起。
- ③二十四秒信號響起。
- 4.當下列情況不成死球,投中有效
- (1)投籃時,球在空中,且:
- ①任一裁判鳴笛。
- ②每一節終了計時鐘信號響起。
- ③二十四秒信號響起。
- (2)罰球時球在空中,任一裁判鳴笛而非主罰球員本身違規時。
- (1)投籃時,球在空中,且:
- (四)跳球與球權輪替
- 1.裁判於中圈將球在不同隊的球員間拋起時,稱為跳球。
- 2.跳球必須經過兩位跳球員的一人或兩人拍撥才合法。
- 3.跳球時,兩位跳球員應雙足站立在距本籃較近的半圈內,一足靠近跳球員之間的線。
- 4.裁判將球在兩位跳球員間向上(垂直)拋起,其高度應超過兩位跳球員能跳起之高度,並使球能在兩人之間落下。
- 5.球達最高點後,必須經過兩位跳球員中之一人或兩人合法拍撥。
- 6.球未經合法拍撥前,跳球員不得離開原位。
- 7.跳球員不得直接接球,拍球不得超過二次,第二次拍球後球未觸及其他八位非跳球員中的任何一人、地板、球籃或籃板時,不得再行觸球。
- 8.發生下列狀況則為跳球:
- (1)宣判爭球時。
- (2)球出界,分不出球是那一隊時。
- (3)最後一次或僅只一次罰球未中籃,雙方球員違例。
- (4)活球時,球停擱於籃圈架上。
- (5)球成死球時,無任何一隊控制球或賦予球權。
- 9.球權輪替:
- (1)以發界外球取代跳球。
- (2)在發生跳球狀況最近之界外處發球。
- (3)第一節開始跳球後,未獲活球控球權的隊伍,開始球權的輪替程序。
- (4)每一節結束時,賦予下次球權輪替程序的球隊,於下一節開始時,在紀錄台對面中線延伸線處發界外球。
- (5)球權輪替:
- ①當球置於發球員可以處理的位置時,球權輪替開始。
- ②當下列情況時,球權輪替結束:
- (A)球觸及場上一位球員或被場上一位球員合法處及:
- (B)發界外球的隊伍違例:
- (C)發界外球時,活球停擱於籃圈架上。
- (五)中籃與計分法
- 1.當活球經籃圈上面入藍,停留在籃內或由籃中落下時,稱為中籃。
- 2.中籃係指攻進對方的籃,依下列情況判定得分:罰球中籃算1分;二分投籃區域投球中籃算2分;分投籃區域投球中籃算3分。最後一次或僅一次罰球,球觸及籃圈之後,在進入球籃之前,被進攻或防守球員合法處及,算2分。
- 3.若球員意外的將球投入自己的籃,籃算2分,並登入在對隊隊長名下。
- 4.若一位球員故意的將球投入自己的籃,則屬違例,得分不計。
- 5.若一位球員使整個球體由籃圈下方向上穿過籃圈,應屬違例。
- (六)發界外球
- (七)請求暫停
- 1.教練或助理教練請求將比賽暫時停止。
- 2.每次暫時應給予1分鐘時間。
- 3.下列情況允許教練或助理教練請求暫停:
- (1)球成死球、計時鐘停止,且裁判向紀錄台工作人員聯繫完畢後。
- (2)對隊投籃得分。
- 4.每隊在上半時允許請求2次暫停,在下半時內允許請求3次暫停,每一次延長賽可請求1次暫停。
- 5.未使用的暫停不得移到下半時或延長賽使用。
- 6.第一次罰球或僅只一次的罰球,繼續比賽時,不得允許球隊請求暫停,直到經一段開錶時間之後再成死球時,才允許暫停。例外:
- (1)在執行罰球中間發生犯規。在此情況下,應先完成罰球,並在執行新的罰則繼續比賽前,可請求暫停。
- (2)在執行最後一次罰球後,繼續比賽前發生犯規。在此情況下,應先給予暫停,再執行新的罰則繼續比賽。
- (3)在執行最後一次罰球後,繼續比賽前宣判違例,其罰則為跳球或發界外球時。
- 7.第四節或每一延長賽最後2分鐘,球中籃得分計時鐘撥停時,得分隊不得請求暫停,除非裁判已停止比賽。
- (八)球員替補:
- 1.替補員入場前,應先向紀錄員報告,並準備即刻參與比賽。
- 2.在下列情況,球員替補時機開始:
- (1)球成死球且停錶時,裁判向紀錄台工作人員聯繫完畢之後。
- (2)第四節或延長賽最後2分鐘,球中籃得分,非得分隊請求球員替補。
- 3.替補手續應盡速完成,一位球員5次犯規或奪權犯規時,必須盡速完成替補(約30秒),若裁判認為該隊無理延誤時,應宣判該隊暫停1次。如果該隊已無暫停,則應宣判教練技術犯規1次。
- 4.主罰球時僅該罰球員可被替補,但必須符合下列規定:
- (1)第一次罰球或僅有一次的罰球的繼續比賽之前所請求者。
- (2)最後一次或僅有一次的罰球罰中,球成為死球時。
- 5.下列情況主罰球員應被替補下場:該球員受傷;該球員已5次犯規;該球員已被取消資格。
- (九)球隊棄權判沒收比賽:
- 1.比賽開始時間15分鐘,球隊缺席或不足5位球員。
- (1)球隊的行為妨礙比賽正常的進行。
- (2)在裁判指示比賽開始後,拒絕出場比賽。
- 2.球隊被判棄權,對隊獲勝,分數應記為20比0,棄權隊之積分為0分。
- 1.比賽開始時間15分鐘,球隊缺席或不足5位球員。
- (十)人數不足判定失敗:
- 1.在比賽中,一球隊在場的球員若少於兩人時,應即判定失敗。
- 2.若獲勝隊伍得分較多,則中止比賽時之紀錄分數應有效,反之則應以此2比0作為對隊獲勝。人數不足的一隊在未來的積分統計得1分。
- 3.以兩場總分判定勝負的比賽(主客場),第一場或第二場被判人數不足時,均則輸掉該系列比賽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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